“童法官,我爱人是智障,无行为能力。没想到她姐姐自称监护人,却瞒着我们报了户口,成了户主。真的太过分了!”原告钱小莉(化名,下同)的丈夫赵先生,讲述了事情的始末,义愤填膺。
“童法官,原告的监护人是她的姐姐。钱大礼申请将户口迁入原告家,并提交了原告同意的证明材料。派出所也是按照规定办事,没有违法。”被告派出所代理人辩称。
那么,钱小莉的监护人是谁?本案第三人钱小莉的姐姐是如何入住并取代钱成为户主的?我翻看了一下手里的这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卷宗材料,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看似充分,却证明了两个相互矛盾的事实。
这是怎么回事?我决定先上法庭,把这个案子弄清楚。
“我爱人的户主怎么变成她妹妹了?”
“钱小莉是我的爱人,我们是1987年结婚的。我是她的监护人!”赵先生一肚子气,举起了手里的一叠材料。“我有她的残疾证和民事判决书,上面写得清清楚楚!”
“但是钱小莉的姐姐钱大礼也持有原告的残疾证复印件,并且有居委会的证明。这些都可以证明她的监护人是钱大礼。”被告某派出所代理人反驳并举证。
双方相持不下。
随着庭审的进行,争议的事实逐渐清晰:原来,钱大礼先向派出所申请将户口迁入钱小莉家,并更换钱小莉为户主。另一方面,钱大礼作为钱小莉的监护人,代表钱小莉同意迁入户籍并变更户主,相当于“同意了自己的申请”。某派出所审核后处理。钱小莉的丈夫赵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的《户口迁移决定书》(以下简称《被告户口迁移决定书》)。
根据我国《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2)父母与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赵先生作为钱小莉的配偶,是钱小莉监护人的第一候选人,其持有的民事判决书也明确指定赵先生为钱小莉的监护人。综合分析判断,我认为法律规定非常明确。本案中,钱小莉的事务应由赵先生代理。
“我们按照规定正常处理。怎么了?”
“钱大礼在提出户口迁移申请时,提交了钱小莉的身份证、残疾证以及所在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符合户口迁移条件。我们当场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派出所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观点。“钱大礼应该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们无法核实。”
“就算钱大礼是钱小莉的监护人,派出所能认可钱大礼同意他上户口,代替自己当户主吗?”赵先生的委托代理人李律师说:“这个户口迁入后,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钱小莉的房子是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房屋内只有钱小丽一人,钱小丽可以依法成为新的承租人。现在派出所同意钱大礼的户口迁入,这显然有损钱小莉的合法权利。”
经查,钱晓丽于2015年取得了残疾证。其丈夫提交的证明显示,联系人一栏为赵先生;第三人提交的证明于2020年重新签发,联系人一栏为钱大礼。庭审中,我询问了为钱大礼出具证明材料的居委会,得到的答复是,证明上只注明了钱大礼的联系方式,并没有说他是钱小莉的监护人。
至此,真相逐渐明朗:原来,钱大礼通过申请补发原告的残疾证,并由居委会出具证明,获得了与事实不符的材料。在她将这些材料提交给警察局后,警察局错误地将钱大礼认定为原告的监护人。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显然应由钱大礼承担。
但是,派出所的工作就完全没有瑕疵吗?根据《民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显然,钱大礼将户口迁入原告户口而非钱晓丽作为户主的行为,可能会对钱晓丽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派出所应当注意审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正确决定。
“我们是行政机关,户口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不包括民法典。”被告代理人有点委屈。“我们已经审查了所有材料,它们符合规定。如果我们不批准,钱大礼还会起诉我们行政违法。”
“你注意到钱小莉有配偶了吗?你查过为什么监护人不是配偶吗?你考虑过钱大礼的户籍可能对钱小莉造成的影响吗?”我接连问了这三个问题。
被告的代理人想了一下,摇了摇头。“我们其实想知道钱大礼的真实想法。”
“我病了,什么都别问我……”
审判前夕,钱大礼生病住院。
我的助理法官周晓在审判前做了很多努力与钱大礼沟通。“有什么事,一定要先说清楚。”
“我在医院。什么都别问我。我不知道……”电话另一端的钱大礼声音微弱,态度抗拒。
“在哪个医院?身体重要吗?”一些人担心钱大礼的身体状况。周晓法官提出了几个解决方案:“我们可以在家里传递案件材料和法院传票,做谈话记录,或者在互联网上在线开庭。如果你真的有困难,可以不来法院。”小周继续努力,“孩子在吗?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审理。”
"...我在某医院住院,身体真的很差。”钱大礼的情绪渐渐缓和了。
“那我们去医院看你吧。你可以先放心养病。”为了查明案情,我们决定和被告一起去医院,和钱大礼当面好好沟通一下。
我们来到医院,看到钱大礼坐在轮椅上,被慢慢推出病房。她一直低头看着我们,机械地接过案件材料签字。我让书记员拿出纸笔做谈话记录,钱大礼拒绝了:“别问了,我什么都不知道。”站在一旁的被告代理人仍不甘心,问钱大礼:“你当初提交的材料是真的吗?把户口迁到钱小莉家有什么特殊原因或困难吗?”见钱大礼仍不作声,他低声道:“哎,早知如此,我在户口时就该问清楚了。”
这次见面,我隐隐约约的感觉到,两个家庭的心里还有一些心结需要解开。
敞开心扉,更好的了解对方。
这个故事可以追溯到三十多年前。钱小莉与赵先生于198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自上世纪90年代原告被诊断为智力残疾至今已近30年。
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材料来看,钱晓莉的几次伤残鉴定,都是钱大礼作为监护人或联系人申报的,可见钱大礼对钱晓莉的关心和照顾。她们之间应该有深厚的姐妹情谊。
法律无非是人情。翻看手中的材料,我想,如果能引导本案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顾及对方的立场,是否比仅仅纠正一个行政行为的违法更能彻底解决矛盾?
带着这种想法,我叫来了赵先生和钱小莉的委托代理人李先生,找出了一叠关于钱小莉就医和申请伤残评定的材料,一一翻给了赵先生:“你看,这些材料上的签名都是的。好像是钱大礼多次陪姐姐看病。”我拿出钱大礼在医院和坐在轮椅上的照片,继续说:“你再看看,现在钱大礼身体不好,走不了路。”赵先生不禁叹了口气,默默地说:“她真不容易。”散落在过去的生活碎片被拼凑起来,尘封在心中的亲情被逐渐唤醒。感觉双方的心结正在慢慢解开。
我又给被告的代理人打了电话。经过前期多次沟通解释和医院走访,被告对被告户口迁移决定的态度有所松动。没过多久,派出所反馈,将启动纠错程序,撤销转被告户口的决定。协调解决争议的时机已经成熟,所以我决定召开第二次会议。
庭审中,双方已经失去了初次见面时的紧张气氛。赵先生平复了之前的愤怒,他的话也比较好理解。被告代理人拿出盖有红章的注销决定书,称钱大礼户口已迁出,原告户主身份已恢复。原告表示愿意写申请书,自愿撤诉,双方达成和解。
考虑到钱大礼还在住院,被告做出的撤销决定可能会对钱大礼造成很大刺激,我们决定再次去医院,当面送达,做好解释安抚工作。没想到,经过之前的面对面沟通,钱大礼平静地在所有文件上签字,接受了户口迁回原址的事实。
至此,这起看似紧张的行政纠纷,经过两次开庭、两次走访、几次电话沟通,圆满解决。
除了判断,我们还迈出了一步。
如何帮助倒在利益面前的家庭?如何改变行政机关固有的执法观念?在处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我总是反复思考这两个问题。
这个案子看似法律关系简单,事实证据清楚,一审一判就能搞定。然而,判决背后隐藏的困惑和不满,不仅可能导致申诉和投诉,影响被告户口迁移决定的持续时间,还可能导致类似的户口审批疏漏相继发生,形成新的诉讼案件。
成功破案的背后,是和赵先生之间不断的感情,是执法机关及时纠正错误的勇气。
我们常说,办案要坚持“抓前端,防疾病”的理念。我们也意识到,本案反映出的执法问题并不能通过个案解决达到根治的效果。
为此,我们收集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行政诉讼案例,梳理了同质化问题,以司法建议的形式提示行政机关增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加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
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后,也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反馈,不仅对管辖范围内的执法问题进行了通报,还将建议纳入考评机制,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加快转变执法观念,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作为一名法官,我不想仅仅靠一纸裁判就结案,而是希望能拾起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打开他们的心扉,让司法判决符合人民感情的“内在规律”。倾听、倾听、了解各方的实质性诉求,说话、说话、厘清法与家的关系,是我们协调解决此类案件所采取的方法。
同时,通过案件的“案结”,提炼“案析”,提出司法建议,让行政机关真正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能力,最终解决一个案件的争议,治理一类行为,达到政治和谐的效果。
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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