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安全第一。食品安全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一退十赔”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但在实践中,一些购买者仍然在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购买和维权,甚至产生“职业打假人”等群体。长期以来,对于是否支持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争论不断。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4起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从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和支持生活消费范围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两个方面统一了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理性维权消费者权益,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通过治假杜绝买假。

日常生活中生活,通俗的说就是“明知产品不达标却买假货”。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如前所述,法律确立了“一退十赔”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由于食品药品的特殊性,2013年,最高法专门制定了司法解释,明确发生食品药品质量纠纷,买受人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买受人明知食品药品有质量问题仍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裁定规则对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实践中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个人购买者利用上述规定,大量购买远远超出生活消费的食品,通过扩大“一”和提高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达到高额索赔的目的,导致部分生产经营者“承担太少的责任太多”。此举背离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引发了是否支持“知假买假”的公开辩论。

面对纠纷,人民法院坚持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知假买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制假’和‘售假’,矛盾的源头在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假’治了,违法行为治了,‘知假买假’的现象自然会消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谢勇说。

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

原告维权动机的认定,是是否支持“知假买假”行为的主要争议。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导致类似案件的判决不统一,没有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影响了对制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制裁效果。

为消除纠纷、统一规则,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坚持客观标准,均支持消费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围内主张惩罚性赔偿,为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如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案,原告沙某在网店首次购买“黄芪糯米饼干”30盒,签收后发现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分三次购买“黄芪糯米饼干”40盒、60盒、100盒。后沙某以产品中添加黄芪粉违反相关规定为由,起诉要求经营者退还总价4176元,并支付相当于十倍价款的赔偿金41760元。

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沙某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未超过合理生活消费需求,其要求对该部分饼干进行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在收到第一块饼干并确认该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沙某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多次从同一商家购买同一款饼干,共计200盒。考虑到本案涉及的因素,如饼干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沙某的购买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故其购买饼干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支持沙某首次购买饼干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谢勇表示,支持消费者在个人和家庭消费需求范围内主张惩罚性赔偿,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有利于打击和遏制非法经营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可以避免过度激励,防止以维权为名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坚守食品安全底线

在划定裁判标准的同时,最高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再次强调,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特别是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和“三无”食品的行为。

如郭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人民法院明确,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显示,郭在某营业部购买某品牌白酒2件12瓶,支付货款11160元。过了几天,郭又买了2件12瓶白酒,付了10937元。侯国怀疑自己买的白酒是假的,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某白酒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显示,上述某品牌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而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郭起诉某营业部,要求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购房款十倍赔偿金。

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某营业部销售的某品牌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标有虚假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部门作为食品经营者,不能证明其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也没有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郭购买白酒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其请求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某营业部退还郭购物款22097元,并支付郭赔偿金220970元。

“如果违法行为被追究责任的概率低,违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负激励,就难以有效遏制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在支持消费者在个人和家庭生活消费需求范围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同时,并没有放松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和遏制。”谢勇说道。

谢勇表示,下一步,针对惩罚性赔偿法律在食品领域的适用,最高法将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在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中的作用;二是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合作,畅通沟通渠道,完善合作机制,形成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合力;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来源:法治日报中国平安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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